您好!欢迎来到苏豪弘业股份官方网站!
ENGLISH| 弘业邮箱|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 11:57:28 财政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财规【2016】38号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管理,提高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鉴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特殊性,各相关主管部门和支出项目承担企业,可选择1—2个单位或项目开展试点,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6日

  附件: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附件

 

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管理,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相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国资预算支出”)的绩效目标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资预算支出绩效目标是指省级国资预算支出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国资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国资预算支出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及其他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支出项目承担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做好国资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职责

1.负责绩效目标管理的总体组织指导工作;

2.制定绩效目标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3.审核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并下达;

4.会同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

5.指导、督促主管部门和支出项目承担企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门职责

省国资委负责其所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省财政厅负责其所监管的省属金融企业、省属文化企业及省属事业单位兴办企业。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部门管理项目的绩效目标的审核、调整、报送及监控工作;

2.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绩效目标和项目资金,指导支出项目承担企业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并督促落实绩效目标;

3.提出绩效目标具体应用措施和建议。

(三)支出项目承担企业职责

1.负责本企业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的编制、执行、修正、调整工作;

2.严格按照项目绩效目标,执行国资预算支出项目,实施完成所承担项目的绩效目标。

 

第二章 绩效目标设定

 

第五条 国资预算支出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国资预算支出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绩效目标设定先由支出项目承担企业按要求编制国资预算支出项目绩效目标,再由主管部门报送至省财政厅。

第六条 设定绩效目标应遵循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原则。

第七条 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国资预算支出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绩效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第三章  绩效目标审核

 

第八条 绩效目标审核包括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资预算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主管部门,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步骤,其审核结果将作为国资预算支出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九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明确、清晰、全面、完整,是否依据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国资预算支出的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等是否相关。

(三)适当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已经实现或取消,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

(四)可行性审核。项目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是否切实可行,能否确保项目按期完成、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条 对国资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可采取定性审核的方式,形成“优”、“良”、“中”、“差”四类结果。结果为“优”的项目直接进入下一步安排流程;结果为“良”的项目可与主管部门进行协商,直接对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下一步安排流程;结果为“中”的项目由支出项目承担企业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结果为“差”的项目不得进入下一步安排流程。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下达、调整与应用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确定省级国资预算支出项目时,同步下达国资预算支出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照国资预算支出调整和变更流程报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和支出项目承担企业应积极组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

(一)绩效监控。国资预算支出执行中,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绩效自评。支出项目执行结束后,企业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结果。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对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其作为绩效评价的基础。

(三)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结合绩效自评结果,选择年度重点支出项目,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客观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国资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结合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等情况,对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的,应予以调整;对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取消的,应予以退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支出项目承担企业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省级国资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在国资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反《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21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