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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原江苏省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改制组建,经江 苏省体制改革委员会苏体改生[1994]280号文件批准设立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为:320000000004557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八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于1997年 9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HOLLY CORPORATION。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邮政编码:2100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6767500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法律顾问,以及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