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苏豪弘业股份官方网站!
ENGLISH| 弘业邮箱|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新闻中心 - 弘业新闻

弘业股份应邀参加跨境电商新模式政策解读会议

发布时间:2020/7/14 16:59:56 

  为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2020年6月,海关总署在2020年第75号文件中提出了跨境电商企业出口新的海关监管方式——“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7月1日后,在全国十个海关开展试点工作。

  7月8日,弘业股份电商部应南京海关邀请参加在龙潭跨境电商产业园召开的关于跨境电商B2B出口政策解读会议;7月10日,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外汇管理局又紧接着组织召开线上会议,以视频直播的方式对相关政策作出解读,弘业股份电商部再次应邀参加。

  两次会议主要介绍了跨境电商涉及的最新政策,具体的会议内容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现做如下具体解读:

一、出口操作

  “9710”和“9810”与过往“0110”(一般贸易出口)和“9610”(跨境电商B2C出口)有所区别。“9710”和“9810”分为清单和报关单两种模式,单票货物低于5000元人民币以下且不涉证、税、检可以通过清单申报模式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或者H2018系统做清单申报出口,单票货物货值高于5000元人民币或者涉证、税、检货物需要在H2018系统做申报。新的监管方式在原有0110和9610基础上做整合更改,操作上更贴合跨境电商出口需求,优化了跨境电商出口的操作步骤。

  “9710”和“9810”出口模式拥有如下优势:

  1. 对于综试区企业不需要出口退税清单,可以申请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2. 货物可适用转关或直接口岸出口模式,通过H2018系统申报的可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

  3. 货物出口可安排优先查验;

  4. “9810”货物出口后一年内,货物可以申请退货操作。

  申报该贸易模式的企业需要提前向海关提交资料做注册登记,企业需要满足是境内企业且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二、出口退税政策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跨境电商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消费退(免)税政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财税[2013]96号):

  1.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    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    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内收汇;

  4.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其中,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适用(无票免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需要注意的是,“9710”和“9810”监管方式目前没有“退税标志”,建议出口企业尽可能选择有“退税标志”的贸易方式出口,并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为配合 “无票免税”政策,针对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国家出台企业核定征收办法: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4%

四、外汇管理政策

  随着贸易新业态快速发展,催生了跨境电商贸易结算新需求。外汇管理部门“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下,持续优化完善外汇结算:

  1.优化贸易新业态管理方式:“小额、高频、电子化”和“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

  2.简化准入收入:免名录登记和网上办理登记;

  3.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

  4.取消特殊退回业务登记;

  5.拓宽结算渠道;

  6.优化资金首付;

  7.完善市场采购贸易资金结算;

  8.推进外综服代办出口收结汇;

  9.帮助小微外贸企业累计信用;

  10.简化个人贸易外汇办理流程

  11.引导市场主体加快技术赋能(数字化管理);

  12.优化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外汇管理未来主要聚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立以风险评估为导向的分类管理体系,提升经常项目跨境收支便利化水平;提升银行展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并且推动银行审核由单证形式转向交易实质,由事前审核转向抽查转变。及时识别、预警纠正便利化伴生的潜在微宏观风险,通过分类施策和精准拆弹,实现“放得开”和“稳得住”的有机统一。

  跨境电商出口新模式“9710”和“9810”作为一种新的出口方式,增加了跨境电商出口货物的选择范围,相关部门已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将来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相信此次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丰富出口跨境电商的内涵,极大促进出口跨境电商业态的发展,弘业股份作为南京跨境电商的头部企业之一,此前已经与海关相关部门就新政策进行了沟通,此次将更加积极参与并尝试“9710”和“9810”新业态,以创新引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