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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简讯(8.3)中企面临反垄断三大挑战四大风险

发布时间:2016/8/4 9:54:00 中国贸易报

  日前,从《国际商会反垄断合规工具包》推介与国际反垄断实务专题研讨会上获悉,中企面临反垄断的三大挑战四大风险。

  典型涉外垄断案件存在共性

  2001年至2006年期间,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6家企业,通过召开“晶体会议”等方式,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协商液晶面板价格,并依据“晶体会议”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有关信息操纵市场。这是中国首起涉外卡特尔案件。国家发改委最终责令上述6家企业退还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没收3675万元,罚款1.44亿元,经济制裁总金额3.53亿元。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黄伟指出,跨国企业遭遇反垄断调查存在共性,企业或面临三大挑战:其一,企业需承担远高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严重后果。本案除中国外,欧、美、韩、日等国的执法机关均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且对相关企业课以巨额罚款,其中欧盟6.4892亿欧元、美国13亿美元、韩国7560万美元、日本23.2亿日元。在美国的后续索赔诉讼中,相关液晶面板厂商支付了超过16亿美元的和解金。友达、奇美、中华映管等多家公司的相关高管在美国被判监禁。

  其二,企业面临反垄断调查和诉讼之间的国际联动。以2013年的眼镜生产反垄断案为例,国家发改委着手调查后,于2014年5月认定依视路、尼康、豪雅等主要框架厂商和博士伦、强生、卫康等主要隐形眼镜生产企业存在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北京、上海、广东3地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眼镜厂商罚款共计1900多万元。2015年,美国消费者提起了几十起反垄断集体诉讼,要求相关眼镜厂商3倍赔偿其损失。可见,对于全球性的垄断行为,一国的执法可能引起其他法域的联动。黄伟提醒企业,各国的反垄断法和竞争法规则有所不同,在参与国外竞争的同时,也应做好相应的合规准备工作。

  其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跨国公司,在市场上的行为更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黄伟说,高通等跨国企业在世界范围内遭遇的反垄断调查具有代表性。2015年2月,国家发改委对美国高通公司处以60.88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并且要求高通公司停止相应的违法行为。反垄断法除可对违法企业课以巨额罚金外,还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市场竞争秩序。因此,遭受损害的企业应拿起法律武器争取正当合法权益。

  中企“走出去”面临四大风险

  黄伟提出,横向垄断风险、反垄断申报风险、纵向垄断协议风险、专利侵权诉讼风险是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四大风险。

  2001年11月,国内维生素C企业成立了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维生素C分会,并宣布达成自律协议,自愿控制出口数量和进度。2005年1月26日,美国动物科学公司等起诉河北维尔康公司、东北制药集团、江苏江山制药公司和石药集团维生药业公司等4家中国维生素C生产商,指控其存在垄断行为。在直接购买者的诉讼中,维生药业、江山制药与原告达成庭前和解,分别向原告支付了2250万美元和1050万美元。维尔康药业及其母公司华北制药集团,一审被判连带赔偿美国购货方1.5323亿美元。

  黄伟提醒说,行业协会组织的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动并不能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除执法机关调查外,对于垄断行为证据明显的案件,相关受损方可能直接诉诸法院。在美国,反垄断赔偿为3倍赔偿原则,对相关利益受损方有较大激励。

  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步伐的加快,“走出去”过程中的反垄断申报风险越来越引起重视。黄伟介绍说,各主要法域均要求企业之间的集中在符合一定标准时,须进行反垄断申报。如果应申报而未申报,企业可能面临罚款、剥离资产、附加行为限制,甚至回复原状的风险。即便在中国进行的集中,也可能因为影响其他国家的市场,而需要在这些国家进行申报。

  纵向垄断风险是企业在分销过程中最常见的垄断风险之一。黄伟说,各法域对于纵向垄断协议规定有较大差异,企业需做好相应准备。欧盟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较为广泛及严格,转售价格维持、窜货管理、排他分销、排他供应、搭售、对网上销售的绝对禁止等行为都可能违反欧盟竞争法。

  黄伟说,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较易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诉讼目标,企业需熟悉当地法律要求,处理好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关系。与专利权人的谈判往往是较为复杂、持久的过程,企业需充分利用反垄断法律武器争取权利、适时反击,以有效增加谈判砝码,争取有利条件。